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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索行政协调新机制 实现行政审判新突破 | |||||
作者:汪承军 … 案件快报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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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院行政审判工作立足创新,求真务实,注重追求“公正与效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积极探索行政审判协调新机制,不断提高行政审判工作水平,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2005年以来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37件,审结36件,2005年、2006年连续两年结案率达100%,受理非诉行政案件595件,执结570件,执结标的额达488万余元,实现了“一高一低三为零”(结案率高、上诉率低、超审限案件为零、改判发还案件为零、涉诉上访为零)的工作目标。为促进经济发展,营造和谐社会做出了新贡献。
一、立足管理制度创新,实现行政审判工作规范化 我们以全国法院“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为契机,着力抓了以行政审判协调机制为核心的行政审判“四项机制”的修订完善和落实,即双重审查机制、行政审判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机制、行政审判协调机制、陪审员参入审理机制。一是对行政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受理实行双重审查制度。在《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则》及《实施细则》中规定,立案庭收到行政相对人的诉状后,对诉状是否规范,是否由本院管辖作形式审查,然后移交行政庭,由行政庭组成合议庭对案件是否属于行政案件,是否具有可诉性作实质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提出立案意见交由立案庭登记、编号,再移送行政庭审理。做到了应诉尽诉,杜绝了有案不收,老百姓告状无门现象的发生,在立案环节上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立案亦采取上述作法,效果较好。二是对行政审判质量实行多层次、立体式的监督管理机制。形成了案件承办人、合议庭、庭长、审判监督庭、分管院长、审判委员会多层次对案件质量分级负责的机制。实行审限跟踪监督和预警提示。行政诉讼案件在审限届满前一个月未结的,立案庭发出预警提示,坚决杜绝了案件超审限等违法审判现象的发生。三是把行政协调纳入岗位目标考核内容。明确了行政案件撤诉率、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和解率的工作要求和考核标准,年终奖惩兑现。鼓励行政审判人员多做协调工作,化解行政争议,做到案结事了。四是推行人民陪审员参入审理制度。根据人民陪审员阅历广、社会经历丰富的特点,推行陪(审员)、审(判员)结合,共同办理行政案件和非诉执行案件,明确规定陪审员参与审理的行政案件,数量不得低于10%,并与行政庭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挂钩。2005年以来,陪审员参与审理的行政案件占行政案件的40%。
二、立足协调方式创新,实现行政争议处理及时化 行政争议属于人民内部矛盾,通过协调方式,促使双方和解,化解官民矛盾,是解决行政争议,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有效途径。但是,《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已经明确把调解结案方式排除在法定结案方式以外。对此,我院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运用行政审判协调机制解决行政争议,提出了应调尽调、全程协调的要求,实现行政协调工作制度化、经常化,有效地化解了行政争议,做到了案结事了,实现了办案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把握行政审判协调的原则,明确行政案件协调的范围。一是在坚持自愿、合法原则上进行行政协调;二是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行政协调;三是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自行撤销或变更时才进行行政协调,具体行政行为不能予以撤销或变更的,应当予以排除;四是在审理中通过行政协调促使行政机关先行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再建议原告撤诉,然后由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五是把握好适用范围,基层法院行政协调主要涉及到行政补偿、行政不作为、行政登记、行政处罚等类型案件。 (二)强调应调尽调,增强行政协调工作的主动性。我们认为,协调工作就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通过教育、说服、引导,动员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从而终结诉讼的一种活动。强调的是通过耐心而细致的思想工作使当事人真正心悦诚服,避免简单下判引发的负面影响。因此,每一个案件都有其需要法官协调的因素或方面。法官通过对每一个案件进行摆事实、讲道理、释法条,引导当事人用法律的眼光去审视自己的行为,以辩明是非,弄清对错。之后,或做被告方的工作,指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及其法律后果,促使其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落实整改措施,最终使原告撤回起诉;或做原告方的工作,指出不合理的诉讼请求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促使其打消诉讼念头,主动撤回起诉,使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三)强调全程调解,扩大行政案件的协调空间。坚持融协调于行政案件审理的全过程,把行政案件的协调工作细化到立案审查、庭审、庭后、案后四个阶段。 一是立审协调。在接待起诉时,提供必要的诉讼指导,告知诉讼风险,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起诉,劝其撤回起诉;对虽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群体性纠纷,在立案前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共同做好工作,争取在立案前解决问题;对矛盾易激化的案件,注意加强同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的交流,稳定当事人的情绪,防止其有过激行为,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余志明诉云梦县城建局房地产行政登记一案,立案时,我们查明余志明妹夫彭某某乘其长期外出未归之机,以其名义骗取被告补发了房屋所有权证,并以该证办理了抵押贷款,经过协调,被告采纳了我院建议,依法撤销了彭某某以其名义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原告予以谅解,并申请撤诉。 二是庭审协调。充分发挥庭审功能,查清事实,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明确责任,在此基础上进行协调。喻金安诉云梦县沙河乡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案,经审理查明,被告在未与原告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前提下,违法强制拆除了原告的房屋。在依法确认被告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后,院领导亲自参与,运用行政审判协调机制,促使当事人和解,双方就拆迁补偿达成协议,由被告补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三是庭后协调。案件经过审理后,行政机关感到自己的行政行为有问题时,鼓励其主动撤销原行政行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如林少环诉云梦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一案,被告认定原告经销的电动车不合格,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并给予行政处罚,超出了法定职责。在审理过程中,通过我们协调,被告主动撤销了行政处罚,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及时得到审结。又如舒莲华诉云梦县畜牧局行政处罚一案,被告对原告按最高罚款额度给予处罚。我院审理认为,根据原告违法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事实,认定被告的处罚显失公正,建议被告变更了行政处罚,原告表示接受并撤诉,案件得以迅速审结。 四是案后协调。有些案件虽然诉讼环节结束了,但案了事未了。对此行政审判人员仍不放弃做好协调工作。因协商和解而撤诉的案件,督促行政机关切实履行在撤诉前与原告达成的和解内容;对在诉讼中不能解决的问题,在及时依法作出判决的同时,向有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促使行政机关予以解决。如我院今年受理张斯微、张斯敏诉云梦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法定职责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办案人员组织当事人进行了现场勘察,走访了有关证人及相关单位,通过调查取证,确认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的事实。经与县国土局沟通,该局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向原告承诺了在法定期限内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前提下,二原告撤回了起诉,既有效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使案件得到了及时审结。我们随后督促县国土资源局为原告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通过行政审判协调机制解决行政争议,效果比较明显,2005年至今年上半年,我院审结行政案件36件,除判决和原告主动撤诉外,有28件是通过这些方式审结的。我们感觉其运用的空间还可以进一步扩大。
三、立足审判服务创新,实现办案效果最大化 行政审判的重要功能是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和监督既对立又统一,两者不可偏废。三年来,我院积极开展行政审判工作,及时、公正地解决行政争议,同时克服单纯就案办案的观念,注重化解社会矛盾,为社会稳定的大局服务。一是坚持合法性审查,依法履行职责。如熊双贵诉云梦县民政局行政登记及附带行政赔偿一案,原告熊双贵患有精神分裂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后果和表达真实的离婚意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符合申请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第三人骗取离婚登记,本院依法判决确认无效,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其附带行政赔偿之诉,经协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了附带行政赔偿诉讼,本院依法裁定准许撤诉。二是依法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管理工作的权威性。如2005年我院受理袁世杰诉云梦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经审理确认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依法判决维持其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决定。就公安局在行政处罚程序上存在的瑕痴,我们随后向该局发出司法建议书,指出今后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县公安局及时回复我院,表示要改进工作,维护法律的权威。三是坚持依法执行与服务经济建设相结合,促进经济发展。如我院执行县卫生局申请执行道桥镇华康食品厂卫生行政处罚一案中,被执行人为道桥镇招商引资企业,从业人员38人未办理健康证,生产车间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县卫生局对该厂作出行政处罚。由于被执行人自恃是招商引资企业,受当地政府保护,抵触情绪大,行政庭干警多次做工作不予理睬,与道桥镇政府联系后,镇政府一起做协调工作,后又到银行逐一查询被执行人存款,经查询多家银行,最终在应城市长江埠查到被执行人存款,依法予以冻结。干警又不厌其烦地再次组织双方协调,双方终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四是支持行政机关解决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如我院受理的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农民工工资”一案,该案涉及农民工770余人,拖欠工资金额达86万多元,我院执行人员和县有关部门通力合作,经过二十多天的艰苦努力,使该案在2006年春节前执结,让农民工过了一个祥和的春节。
四、立足思想认识创新,实现执法环境良性化 一是在指导思想上作为“一把手工程”抓。院里主要领导把行政审判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抓在手里,主动争取县委加大对行政审判工作的领导,要求行政审判人员虚心接受上级法院监督指导,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以此争取对行政审判工作的支持。在审判业务上,对重大疑难案件院领导亲自出面,协调处理。如我院执行县残联申请执行金梦达纺织有限公司拖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案,该公司属改制企业,生产经营困难重重,拖欠保障金数额巨大,执行难度很大,院领导听取汇报后,亲自与双方协调沟通,使得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二是在审判力量上予以倾斜。近几年来,我院党组在全院审判力量较紧缺的情况下,舍得给行政审判庭选调人员。按照人员配备上少而精,结构上老、中、青相结合,业务能力实行扬长避短,优势互补的思路,从其他业务庭调配2名业务骨干,使行政审判队伍得到了充实,行政审判力量得到了加强,整体司法能力有了提高。 三是以联席会议制度为新的着力点。建立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调与沟通是搞好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方法。近年来,我院以联席会议为载体,为行政机关提供法律咨询,提出司法建议,当好法律参谋。如针对行政机关调查取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每年提供法律咨询100余人次,三年共向20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发出司法建议40余条,行政机关及时回复38条,有效地提高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针对部分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变动大,新手多的实际情况,每年举办专题讲座10余场(次),个别辅导30余人(次),帮助他们提高行政执法能力,重点解决行政执法人员不能执法,不会执法的问题。联席会议使行政审判有了新的着力点,行政审判协调机制有了用武之地,同时检验了行政审判和行政执行的执法效果,找到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增进了相互理解与支持。到目前为止,我们先后与工商、技术监督、烟草、卫生等主要行政机关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了良性互动关系。今年7月,我院与县政府分管领导一起,召集县土地局、县城建局、县规划局等部门,就11件土地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进行协调,对几个单位提出了规范管理、相互配合的建议。县领导高度重视,支持我院建议,3家单位相互协调,妥善处理了这11件案件。三年以来,经过我院的不懈努力,我县行政审判执法环境有了较大的改善。 我院行政审判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社会声誉有了一定提高,但我们也清醒的看到,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实施,行政审判工作任重而道远。在如何提高行政审判工作效率,提高为全县工作大局服务的水平,提升审判人员素质等方面,还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我们有信心、有决心在上级法院的精心指导下,在虚心学习兄弟法院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努力开创我院行政审判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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