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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隐瞒病情离婚终无效           ★★★ 【字体:
隐瞒病情离婚终无效
作者:admin    案件快报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8    

 

作者:祝伟 段炼 毛书鹏 李德坤     来源:孝感晚报     发表时间:2007-07-13     浏览次数: 91     字号:    
    本报讯(记者 祝伟 实习生 段炼 通讯员 毛书鹏  李德坤)7月12日,隐瞒妻子精神分裂症病情,到民政机关领取离婚证的的万某收到云梦法院判决,其离婚登记被确认无效。
    熊某于2004年患精神病,2006年4月复发再次住院治疗,康复出院后打工时与万某相识相恋,并于2006年7月登记结婚。今年1月,熊某精神病复发,熊某之父要求万某给予治疗,万某置之不理。3月5日,万某和熊某以性格不和,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并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双方共同签署离婚协议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在审查了双方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向万某及熊某颁发了离婚证。3月12日,受熊某之父委托,孝感市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确认熊某为精神分裂症,无民事行为能力。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离婚证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熊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后果和表达真实的离婚意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符合申请离婚的法定条件。民政局作出的离婚登记行为,属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职权的行为,其颁发的离婚证应判决确认无效。万某隐瞒熊某患精神分裂症的事实,骗取离婚证的行为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故判决确认民政局颁发的离婚证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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