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4日,因手头无钱而绑架他人的被告人肖成犯绑架罪,被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行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08年4月27日,被告人肖成因没钱用,想学电视上绑架人质。当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肖成在云梦县城关梦泽大道城南路段遇见独自步行的被害人刘星锦(男,8岁),以给20元钱让其帮忙送信为由,将刘星锦骗至云梦县老火葬场对面的一废弃屋中,采取威胁、捆绑的手段将其控制。随后于下午4时39分、4时43分被告人肖成两次给刘的奶奶王郁华家中打电话告知刘星锦在其手中,让其家人准备3万于4月28日上午8时听电话通知交钱放人,并威胁其家人不准报警。4月28日上午6时,被告人肖成将刘星锦带到吴铺镇花桥三湖堤西树林中,又用透明胶将其手脚捆住。同日上午8时零5分,被告人肖成给刘星锦家中打电话询问赎金准备情况,回答钱正在筹集中,肖又告知其家人十二点钟等电话。被告人肖成在与刘星锦交谈中得知其因父母离婚跟随祖父母在一起生活,与自己情况相似,便产生同情之心,又害怕案发,便决定放弃。9时38分,被告人嘱咐刘星锦如有人找过来就应声,随后打电话刘星锦家中告知“不要赎金,小孩已在回家路上”,将刘星锦弃在树林中离开了现场。10时零5分,被告人肖成担心刘无人解救,打电话给刘的家长询问小孩回来了没有;10时19分又电话告知被害人家属刘所在的地点。公安民警获得地址后即便装乘车到现场去解救,半道上与已被路过的程双清发现并剪断捆绑手脚解救的被害人刘星锦相遇,便将其带回家中。后公安机关通过通讯电话将被告人肖成抓获。
云梦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构成绑架罪。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成在犯罪过程中,在能够继续索要钱财的情况下主动放弃,并主动解除了对被害人的控制,在犯罪行为能够继续下去时主动放弃了犯罪,未去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是“能达目的而不欲”,亦符合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有效性、时间性的特征,属于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的中止,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