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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4日,因开车接电话导致车辆失控、造成一死三伤的被告人董伟明被云梦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赔偿受害人各种损失共计39万余元。
2007年12月3日10时4O分许,董伟明向其战友王松借鄂K16053号现代牌小轿车驾驶由云梦县到孝感市,当行至316国道1170公里云梦县伍洛镇三集路段时,因准备接听移动电话,注意力不集中,导致所驾车辆失控越过道路中心线,与对向正常行驶的李德芳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使李德劳及摩托车上所载乘员林友玲、林春玲受伤后,又将推着三轮车站在公路北侧路肩上的杨木英当场撞死。经云梦县公安局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董伟明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李德芳、林春玲、林友玲三人被送至云梦县中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协和医院进行住院救治,后林友玲左下肢截肢,经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李德芳为重伤,构成9级伤残;林友玲为重伤,构成5级伤残;林春玲为轻伤,构成10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董伟明家属赔偿交款135600元(包含交强险),除赔付给杨木英50000元外,李德芳等三人已领取赔偿款85600元,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又赔偿60000元给李德芳等三人。
云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伟明因个人驾驶车辆时注意力不集中,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董伟明系过失犯罪,事故发生后能倾力赔偿,可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储小平(鄂K16053号现代牌小轿车实际车主)虽然对借车给被告人董伟明驾驶没有关系,但其对自己车辆疏于管理,致使其车被他人借出酿成事故,对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责任。故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董伟明拘役五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德芳等三人损失391749.71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储小平对未赔付款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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