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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1日,无证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死三伤的被告人左鸣被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43万余元。
2008年4月19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左鸣从其叔叔左国清家中取得备用车钥匙后,无证驾驶鄂K42905 “现代”牌小汽车到孝感火车站接朋友施某,后又联系祁某某等一行六人到武汉游玩。次日凌晨,被告人左鸣在武汉饮酒后,驾车从武汉返回云梦。2时30分许,车行至316国道1170公里+600米处云梦县沙河乡路口附近时,因雨天路滑,车速过快,采取措施不当,车辆驶过中心线与对向驶来的万汉华驾驶的鄂KX0284号富康牌“神龙988”出租小轿车相撞,造成鄂K42905号车上乘坐人施某、康某当场死亡,尹某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祁某某、刘某某、驾驶人左鸣受伤,鄂KX0284驾驶人万汉华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法院查明,被告人所驾驶的鄂K42905的登记车主为左俊,车辆于2007年5月转让给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左国清,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鄂KX0284号客运出租车虽由万汉华个人购买,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登记在鸿运公司名下,鸿运公司于2007年12月10日为该车在中华财保投保了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至2008年12月10日24时止。在诉讼过程中,中华财保在交通事故第三者强制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支付了15000元;被告人左鸣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万元。
经云梦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祁某某的损伤已构成重伤;刘某某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万汉华的损伤已构成轻伤。另由湖北省公安厅于事发次日进行刑事技术检验,被告人左鸣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3毫克乙醇/100毫升血液;武汉福田司法鉴定所车速检验,万汉华驾驶的鄂KX0284号轿车在事故发生时的速度为75公里/小时。
云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被告人左鸣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万汉华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施某、康某、尹某某、祁某某、刘某某无责任。
云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左鸣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从而发生致3人死亡,多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左鸣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故判处被告人左鸣有期徒刑三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共计746717.38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华财保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0000元; 扣除交强险保险金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626717.38元,由被告人左鸣承担70%,即438702.17元,被告人左鸣没有经济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左运清、贺月华承担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左国清对左鸣应承担的438702.17元承担连带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鸿运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的30%,计188015.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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