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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行道内拖车失控致人伤亡 法院判决两车连带赔偿 | |||||
作者:admin 案件快报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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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内拖车失控,造成行人一死一伤,4月23日,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判决两车车主、司机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21万余元。 2007年11月11日19时许,因陈金木驾驶的鄂AM2601号“江淮”牌货车出现故障,在云梦县城关镇楚王城大道人行道内,张文涛驾驶鄂A88490号“东风”牌货车采取硬连接装置方式牵引陈金木驾驶的鄂AM2601号“江淮”牌货车时。两车起动前后,由于陈金木一直未打开自己驾驶车辆的方向锁,致使被牵引的鄂AM2601号货车失控,驶入人行道右边与行人潘虹波及女儿周梦沙相撞,造成周梦沙死亡、潘虹波受伤的交通事故。2007年11月19日云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文涛与陈金木均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张文涛、陈金木分别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潘虹波、周梦沙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潘虹波当日因车祸致伤被送至云梦县中医院住院治疗,于同年11月20号出院,同日云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云梦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所对潘虹波人身所受损伤予以鉴定,结论为,潘虹波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住院治疗8天、陪伴1人,医疗费凭云梦县中医院收据处理,出院后需休息一个月,继续治疗费800元。事后,张文涛、陈兵通过交警部门各向潘虹波赔付3500元。双方对赔偿问题存在较大分歧,交警部门未能主持调解,潘虹波、周云华(周梦沙父亲)于2007年12月4日诉至云梦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张文涛、武汉顺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喜汽运公司)、陈金木、陈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公司鄂州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公司武汉东西湖支公司)共同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85000元。 法院认定在该次交通事故,两原告遭受的经济损失范围为210021.40元。 查明,被告顺喜汽运公司汉南分公司是鄂A88490号货车的登记所有人,其作为被保险人为该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公司鄂州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金限额为60000元,保险期限为2007年4月19日零时至2008年4月18日24时止。被告张文涛是该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该车于2005年10月8日开始挂靠在被告顺喜汽运公司名下从事货运经营,双方约定由张文涛每月26日至次月5日前向该公司一次性交清各项费用共计750元等权利义务事项。被告陈兵属鄂AM2601号“江淮”货车所有人,被告陈金木属雇请的鄂AM2601号货车的驾驶人,被告陈兵作为被保险人在被告人保财险公司东西湖支公司对该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金限额为60000元,保险期限为2007年3月9日零时起至2008年3月10日24时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文涛、陈金木在使用硬连接装置牵引驾车过程中,均违背常规、缺乏谨慎、鲁莽行事,致使被牵引车辆失控,二人的共同过失是造成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云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无不妥,故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此两被告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顺喜汽运公司汉南分公司是鄂A88490号车的登记车主,并与被告顺喜汽运公司共同接受该车辆挂靠经营的利益,故二公司依法应对二原告的损害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被告陈兵是鄂AM2601号“江淮”货车的所有人、司机陈金木的雇主,故被告陈兵依法应对陈金木侵权损害结果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保财险公司鄂州分公司、人保财险公司东西湖支公司分别为鄂A88490号货车、鄂AM2601号货车承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此两被告依法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参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保协条款之规定,保险人严格实行保险责任定项限额赔偿制度,故二保险人分别在死亡伤残赔偿金赔偿项下负责赔偿50000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项下负责赔偿2126.5元,二保险人共计赔偿104253元。鉴于交强险保险金不足以清偿两原告诉请的损失范围,故尚应赔付的余款部分,由机动车各方即被告张文涛、被告陈兵按同等责任(50%)予以赔付。基于本案两原告所遭受的损失系因两方机动车共同侵权所致,故在明确被告张文涛、陈兵各自责任份额的基础上,被告张文涛、陈兵二人依法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针对被告陈兵的委托代理人周忠平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包含于死亡赔偿金”的意见,法院认为,死亡赔偿金是人身损害赔偿中具体的财产损失项目之一,属于物质损害赔偿范围,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基于受害人人身权遭受严重侵害后给予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属于人格权利益范畴,二者利益性质不同、法律功能各异,故法院对此意见不予采信。针对本案而言,原告潘虹波亲眼目睹事故现场,突如其来的车祸让原告夫妻二人顿失爱女,悲惨恐惧的一幕、骨肉相离的割爱,造成二原告难以抚平的心灵创伤和精神痛苦,故法院酌情支持二原告30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诉求。两原告主张赔偿丧葬费用21354元、误工费3624.6元两项没有事实根据,故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潘虹波按医疗机构要求在医院治疗外购药真实、合理,故本院对原告潘虹波购药支付的898元予以认定。两原告主张赔偿交通费用一项真实、必然,故法院予以支持。法院最终确认二原告因该交通事故应当获得的赔偿总额为240021.4元。故判决人保财险公司鄂州分公司直接赔付周云华、潘虹波52126.5元;人保财险公司东西湖支公司直接赔付周云华、潘虹波52126.5元;张文涛赔偿周云华、潘虹波67884.2元;顺喜汽运公司、顺喜汽运公司汉南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陈兵赔偿周云华、潘虹波67884.2元;陈金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文涛与陈兵在赔偿128768.4元损失范围内相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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