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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司机打手机 乘客二死一伤索52万元赔偿
云梦法院妥善调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
作者:admin    案件快报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16    

 

作者:李国清 陈群安 毛书鹏  发布时间:2007-12-14 11:01:11

 

中国法院网讯   1214,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院长梁志涛收到孝感市永康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封感谢信,感谢云梦法院法官不懈努力,细致工作,圆满调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61216,潘婕与丈夫熊效峰、儿子熊睿一家三口欲返回孝感,乘座由余金平遂驾驶的孝感市永康出租车公司鄂KX0221富康牌出租小轿车沿曾白线公路,由云梦县曾店镇往孝昌县白沙镇方向行驶,当行至孝昌县四五桥时,因余金平接听电话,导致车辆失控,坠入路边河中,造成车辆受损及车内人员余金平、熊效峰、熊睿当场死亡、潘婕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潘婕当即被当地村民送往医院救治。孝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余金平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熊效峰、熊睿、潘婕无责任。

    事后,潘婕等人与永康出租车公司就损害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潘婕、熊晨(熊效峰之女)、陈幺(熊效峰之母)遂诉至云梦县法院,请求判令永康出租车公司、孝感市财产保险公司、黄艳华(余金平之妻)等共同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52万余元。

      考虑到原告方家中两死一伤,家庭生活困难,云梦县法院在立案时减免了诉讼费,并于第一时间送达相关法律文书。2006年农历腊月二十八,为避免当事人损失扩大,法官们还穿梭于孝昌、孝感两地,将扣押于交警的车辆变更为在永康出租车公司就地押扣。

      法院查明,永康公司为鄂KX0221号车在孝感市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余金平在上述保险公司投保保额20000元的意外伤害定额保险。2005930余金平与他人签订了鄂KX0221号车的转让协议书,随后与永康公司签订出租汽车经营合同,开始经营出租车。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伤亡人员较多,双方矛盾尖锐,法官们认识到如果一判了之,只能导致案件难以执行,双方矛盾越来越大。承办法官在每个程序中都做到了耐心倾听、细致答疑,循循引导原告方正视现实,鼓起重新生活的勇气。针对被告余金平家属,法官邀请了其所在村基层组织一同参与案件调解,迂回做工作,拉近了双方的距离,逐步消除隔阂。同时利用律师通晓法律、熟悉案情的条件,基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出发点,通过双方律师引导调,虽然法院三次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但整个审理过程保持了和谐的气氛。法官们随后又分别到永康出租车公司、孝感市财产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协调。

      为分清各方责、权、利,法官们采取了邀请基层组织参与调解、召集当事人背靠背调等调解方式,围绕争议焦点,缩小差距。经过法官不懈努力,终于促成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孝感市财产保险公司对永康公司的保险理赔款190000元,直接支付给潘婕、熊晨(熊效峰之女)、陈幺(熊效峰之母)。永康公司另向潘婕、熊晨、陈幺赔付120000元并向黄艳华、余华青、刘香姑、余文杰(司机余金平妻子、父母、儿子)补偿损失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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