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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梦法院严惩陈琳虎等贩毒分子           ★★★ 【字体:
云梦法院严惩陈琳虎等贩毒分子
作者:admin    案件快报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31    

 

湖北法院网讯 (作者 陈群安 毛书鹏 张红娟 编审 李国清) 10月24,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审判,分别对被告人陈琳虎、褚阿芳、陈四忠判处15年、13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各处没收财产10万元、7万元。

    20067月,褚阿芳在广东省湛江市月世界健乐园打工时,与陈琳虎相识。2007年元月初,陈琳虎在广东打电话给褚阿芳,委托其在云梦联系销售麻果,褚阿芳便积极寻找买家,并通过其侄子黑儿(真名不详)介绍,结识了在云梦某娱乐城当保安并贩卖麻果的陈四忠。元月18日,褚阿芳与陈四忠电话联系,向其推销麻果,陈四忠表示愿意购买。2007年元月19日,陈琳虎以每颗7元的价格,在湛江开发区某娱乐城购买了一千余颗麻果。2007年元月231623分,陈琳虎携带麻果1146粒(净重98.203)从湛江乘火车,于次日下午4时许抵达孝感。褚阿芳与陈四忠二人租车将陈琳虎从孝感火车站接到陈四忠租住处。进屋后,陈四忠要求检验麻果质量,陈琳虎于是从上衣口袋掏出一个红色方便袋(内有麻果530粒,净重45.07),拿出几粒绿、深红、粉红等颜色的麻果让陈四忠检验。验货后,陈琳虎开价绿色麻果的30元一颗,所有红色的麻果28元一颗。正当被告人在商讨交易事宜时,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将三被告人当场抓获,另外从陈琳虎身上搜出麻果616粒,净重53.133

    云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琳虎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购买、运输、并向他人贩卖,被告人褚阿芳为贩卖毒品者提供居间介绍,被告人陈四忠为贩卖而购买毒品,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禁止性管理规定,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琳虎的辩护人提出没有毒资和毒品还没有交易、不能指控为贩卖的辩护意见,审理认为,贩卖毒品的既遂与否,应以毒品是否进入交易环节为准,至于行为人是否已将毒品卖出获利、是否已实际转交毒品,不影响本罪既遂的成立。故本案中的贩卖毒品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是犯罪既遂。被告人褚阿芳的辩护人提出褚阿芳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审理认为,被告人褚阿芳在共同犯罪中虽不是毒品的所有人,但其在贩卖行为中为卖毒者牵线搭桥,积极地寻找买家,故其在犯罪中并非处于从属地位,不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陈琳虎贩卖毒品98.203,被告人褚阿芳为被告人陈琳虎提供居间介绍,与被告人陈琳虎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陈四忠购买毒品的数量因与被告人陈琳虎供述不一致,故只能认定为现场缴获的交易毒品的数量,即53045.07,为其贩卖毒品数量。其辩护人提出的麻果的折算问题,审理认为,麻果虽然是混合性毒品,但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涉案毒品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且在毒品犯罪中,涉案毒品的含量和纯度并不影响罪名的成立,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无对混合性毒品进行含量鉴定的规定,故要求对麻果进行重新鉴定和折算纯度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陈琳虎、陈四忠、褚阿芳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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