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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法院网讯(作者 陈群安 毛书鹏 余小毅 编审 李国清)9月13日,云梦县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审结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经与社区、派出所等矫正机构积极联系,采取挽救措施,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这是云梦法院少年审判庭成立以来审结的第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刘某的父母都是农民,家庭贫寒,姐姐上大学后,他主动提出不读书,外出打工,过早走向社会。由于和父母沟通较少,产生逆反心理。2007年5月11日下午,刘某和徐某(另案处理)、到程某(另案处理)、张某等人所在的云梦县曾店镇中学三(五)班商议弄几个钱用一下。等到学生下晚自习后二十二时许,刘某、徐某与程某、张某等7名曾店中学学生共九人,徐某和张某分别在学校捡了二根凳子寸当工具,到寝室二楼分别进入男生寝室,威胁寝室学生每人交出现金5元,对有反抗的学生以拳头和携带的工具殴打,抢劫三(3)班学生9人;三(1)班学生8人,共抢得人民币62.7元,其中在被殴打的学生中,致3人轻微伤。
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被告人刘某由于长期未与父母沟通,与父母赌气而走上犯罪道路,其本质并不坏,少年审判庭进行了阳光审判,专门为其指定了辩护人并通知其母亲出庭。庭后为其开辟了亲情会见室,让母子交流感情。亲情会见室里,母子抱头痛苦,刘某母亲带来家庭问候,表示家庭每个成员都十分关心他,其父亲暂缓治病,一心等着他回家。刘某体会到家庭的温暖,有了回归社会的愿望,表示要痛改前非,打工赚钱,为家庭作贡献。
承办法官走访刘某所在的村、派出所,基层组织一致反映他平时表现较好、在家乐于助人,均要求从轻处罚。同时村委会、派出所愿意接纳、监督刘某改造。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故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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