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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尽赡养义务 丧失监护权利           ★★★ 【字体:
不尽赡养义务 丧失监护权利
作者:周凌清    案件快报来源:云梦县法院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    

  1月10日云梦县人民法院依法调解了一起监护权纠纷案件,不尽赡养义务达2年之久的儿子高宏丧失了监护其患有精神分裂症(未缓解)母亲陈兰的权利。

    高宏系陈兰之子,陈兰自1983年患精神病,一直未治愈。2004年4月2日高宏之父高某不幸因病去世,高某生前所在单位富思特集团送来抚恤金8482元,亲朋好友送来礼金14430元,高某生前有工资存款3700元,共计26612元,除去高某的安葬费用,剩下的20000元由高宏保管。高某生前留下遗嘱:其死后的抚恤金、亲朋好友送来的礼金以及工资存款除去安葬费用后归陈兰所有,由高宏代为保管,负责陈兰的生活起居及疾病治疗。后因高宏在云梦城关开“麻木”,其妻在外打工,高宏的孩子很小,在读小学,高宏疏于对母亲的照顾,陈兰于2004年6月来到其女高敏处,随高敏共同生活至今,在此期间高敏负责其母亲的生活费用,并为其母亲治病用去1749.8元。2006年12月20日陈兰经湖北省孝感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为精神分裂症(未缓解),无诉讼能力。2006年12月26日高敏作为陈慈兰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高宏立即返还占有陈兰的现金20000元及利息,并返还高敏垫付的医药费及生活费共计25000元。

    1月10日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高宏自愿将母亲陈兰交由其法定代理人即其女儿高敏监护。高宏返还占有陈兰的现金计款23000元,交由高焕敏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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